自2012年以来,上海法院每年发布《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宣示法院金融裁判观点,提示金融交易风险,树立金融市场规则,已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值此上海三级法院金融审判专项组织体系建立十周年之际,我们精选部分案例予以发布。
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案例精选(2011-2019)
金融机构有义务及时更正错误征信信息

推介理由
本案中,法院明确了金融机构对于个人征信信息的维护义务,体现了信用经济背景下司法对于个人信用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依法保障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裁判要旨
信用是社会成员对民事主体经济上的评价,以其经济生活中的可靠性或支付能力为内容。侵犯个人信用利益,并不以错误信用信息的广泛传播为构成要件。银行等金融机构违反监管规定,不及时更改错误征信信息,造成相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甲银行与陈某于2013年3月12日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银行于2013年3月13日向陈某发放贷款人民币422万元(以下币种同),借款期限为12个月。涉案贷款到期时,陈某未按时偿还本息。双方于2014年5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就涉案贷款的本金、利息、费用等还款金额及还款期限重新作出约定。陈某在2014年6月、7月、8月均按此《和解协议》偿还了欠款。至2014年9月底,陈某尚欠部分逾期利息、律师费,但甲银行告知其可以减免部分律师费和罚息。2014年9月30日,账户状态为“结清”。2014年10月17日,甲银行以“贷款还清”为由注销涉案抵押权。
2015年10月22日,因办理贷款业务,乙银行向征信系统查询了陈某的征信信息,查询的结果显示陈某仍有79,353元贷款逾期未还。陈某要求甲银行更正其征信信息,但甲银行未予更正。陈某遂起诉请求甲银行变更其征信信息,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银行在诉讼期间更正了征信信息,但认为该错误信息没有得到广泛传播,并未侵犯其个人名誉,故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沪民再13号民事判决:甲银行赔偿陈某1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信用是社会其他成员对民事主体经济上的评价,是以经济生活中的可靠性或支付能力为内容。与名誉权相比,信用虽然也是一种社会上的评价,但两者的保护范畴不同,在其构成要件上也存在差异。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并未将错误信息的广泛传播作为责任构成要件。甲银行以错误信息未广泛传播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欠缺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为排除侵权行为,历经自行维权和诉讼,产生多项费用,其损失与甲银行未及时更正错误信息的行为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甲银行应予赔偿。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万元。
裁判意义
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良好的信用已经成为企业及个人正常开展经济生活的重要条件。就个人而言,征信信息直接影响其获得贷款、申领信用卡等金融服务,甚至对其求学、就业、出国等越来越多的领域产生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个人征信信息的重要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征信信息,避免因信息错误侵犯个人权益。本案判决明确金融机构违反相关规定,不及时更改错误征信信息,造成相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将有利于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当事人信用利益。
本案合议庭成员:董庶、黄海、许晓骁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邱悦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浦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