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安全防范(【检察理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风险的防范与治理)

人工智能安全防范(【检察理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风险的防范与治理)
【检察理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风险的防范与治理

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风险的

防范与治理

作者

李艳涛,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郭洪轩,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科员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性发展不仅重塑了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带来一些潜在的威胁,如,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深度伪造技术、引发公平危机的算法歧视、强人工智能自主犯罪等。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犯罪治理挑战,检察机关应以改革思维适配技术发展新常态,在实践中精准把握科技赋能与风险防控的平衡点,在法治轨道上驾驭新技术、护航新发展。

一、运用深度伪造检测技术筑牢虚假信息治理防线

深度伪造技术具有欺骗性强、伪造成本低、检测难度高等特点,对此,检察机关应深化与高等院校的科研合作,一方面,全面梳理办案中积累的深度伪造案例数据,包括涉案虚假视频特征、检测难点、证据认定要点等,同步整合高校实验室的技术测试数据与场景模拟数据,为检测程序研发提供兼具实用性与全面性的数据支撑;另一方面,依托融合后的数据集联合攻关,重点开发泛化性能强的深度伪造检测程序,同时组织办案人员主动学习掌握该程序的操作方法,在办案中逐步试点应用、迭代优化,稳步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办案新常态。

二、特定领域犯罪治理:以破解虚拟货币犯罪追踪为例

基于区块链共识机制、分布式账本等技术设计的加密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不可篡改性等显著特征,跨国犯罪分子利用各国对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差异,将其用作洗钱等非法活动的工具。传统治理手段因无法追踪交易链路而效果有限,而将人工智能技术与大数据技术相结合,构建基于动态图卷积网络的监管模型,通过时间卷积层与图嵌入层的深度融合,精准识别交易行为特征、追溯资金流向,可有效满足虚拟货币反洗钱的全流程监管需求。

三、犯罪预测预警:提升治理前瞻性

检察机关应积极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有效预测犯罪动向,依托海量历史犯罪数据构建分析模型,系统整合公安机关报案记录、法院判决文书、社区矫正档案等多维数据,聚焦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高发犯罪类型,从人员特征、时空分布、诱发因素等层面开展深度挖掘,变事后惩戒为事前预防。


人工智能安全防范(【检察理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风险的防范与治理)

针对重点跟踪人员的动态管控,可基于承载重点跟踪人员历史犯罪案件信息的大数据模型,并有效整合重点跟踪人员历史活动轨迹、交通出行记录、通讯等数据,破解传统预测中监控数据稀疏、时空模式捕捉不全的难题,通过协同过滤算法构建完整的预测体系。相关部门可依据预测结果精准布控、动态巡查,缩小防控范围,同步对重点跟踪人员开展谈心谈话、心理疏导等干预措施,将犯罪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多维协同的算法歧视法治规制路径

算法歧视不仅是网络生态治理必须破解的突出难题,更是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治理对象。对算法歧视的规制需立足数据瑕疵、算法黑箱、权力异化等多重成因,结合技术特性与法律实践,构建制度筑基与执行落地并重的多维协同路径。在制度层面,需以立法完善为核心,明确算法歧视的法律界定与责任划分;在监督层面,应优化组织架构,建立统一专业的算法监管机构,破解多部门共管低效困境。此外,还需要确立包容审慎的规制原则,避免过度监管抑制行业发展。


在具体执行中,应聚焦全流程管控与场景化适配,筑牢算法歧视的技术与实践防线。一是在事前强制开展数据审查,重点核验训练数据的多样性与公正性,防止数据代表性不足带来的偏见固化;二是在事中强化动态监测,借助可解释算法技术破解深度学习的黑箱难题;三是在事后完善问责机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明确算法设计者、运维者等多方主体的责任边界。


针对不同场景,进行差异化施策,对司法犯罪风险评估等涉及人身权利的算法严格审核因果推断逻辑,对商业推荐等算法重点排查区别对待行为。同时,推进数字平权行动,通过专项计划提升不同领域群体在信息技术领域的参与度,从源头减少偏见植入,实现技术公平与社会公平的良性互动。

来源:《人民检察》2025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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