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新政实施以来,钢厂废钢到货量快速下降,147家钢厂到货从2月底29万吨/日大降至17万吨/日,沙钢的废钢到货量也下降了50%以上。新政的落地,对废钢上游的供应流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通过上图来看,以前的废钢流通贸易当中,绝大多数回收站/散户/加工基地都是不开票进行买卖,开票环节只存在与合同户。合同户之所以能够开出13%的增值税发票,主要是合同户可以获得低成本的增值税发票,比如合同户享受了当地的税收财政返还,实际税负成本在7-8个点。
但是新政落地之后,钢厂和工信部准入基地将会倒逼上游开增值税发票(不开票有偷税的法律问题),也就是说回收站/散户/非工信部准入基地得按简易征收开3%的发票(新政下,经过测算回收站/非工信部准入选择简易征收开3%发票又市场竞争力,小规模纳税人这里不做讨论)。但是当前条件下,上游开发票还存在较大困难,主要是三个方面原因:1、部分发达城市停止颁发再生资源回收加工的营业执照;2、因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无法解决,在收废钢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情况下,很多简易征收企业销售废钢时无法开出3%的增值税发票 3、部分企业对新政策认识还不统一,还在观望当中,业务选择暂停
一、选择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根据富宝资讯整理,目前我国完成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的企业数量9万多家,但最近几年部分发达省市几乎不在审批新的再生资源回收类营业执照。拿不到营业执照,就没有经营者备案,无法开票。根据下图显示,浙江目前备案企业仅100多家,根本满足不了下游的需求。
二、即使是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的企业,如果想要开票还是有很大的所得税风险。按照新政,前端企业选择简易征收开3%增值税发票,虽然解决了增值税合规的问题,但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无法解决。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现实执行当中,绝大多数地方税务机关,对成本的认定只认可购买时的发票,不认可企业内部的收款凭证。而对于前端回收企业来说,它的主要上游是散户或者黄牛等自然人,根本无法开具发票,只能通过税务机关来代开发票。然而,现实当中,因为种种原因,税务机关替自然代开发票也很难:1、自然人代开有额度限制,一年60-500万;或者干脆不带开。对废钢这种大宗商品来说,额度过低,票源就会明显不够。2、去税务部门代开,需要取得自然人的身份证原件,实际操作当中难度非常大。
所以,由于回收企业从散户/黄牛手中收购废钢的时候,因为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所以销售废钢的时候,就无法对外开3%发票,否则有巨大的法律风险。从实际来看,目前有大量客户因为当地税务部门不认可记账凭证,都选择了暂停业务。
从当下来看,目前废钢到货下降的矛盾不是价格问题,即时钢厂涨价也无法解决上游无法开票的问题,最主要的还是要看每个地方税务部门有没有相关的后续解决方案。如果不能解决回收站/非工信部准入基地开票的问题,可能废钢票源不足将会影响数月甚至整年,届时将会对钢厂的废钢库存以及生产经营造成巨大不利影响。
在财税40号文要求下,废钢铁市场交易将逐渐由不规范化向规范化转变,带票交易或成为市场主流交易方式。但前端开票难问题仍需要时间解决。一些行业难题仍需各地税务部门积极给与配合并给出解决方案。